
申請相關問題
Q&A
非都市土地可以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從來使用,該等設施即可繼續做原來之使用。
- 申請土地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作該種使用之證明文件。(如航照圖、地政事務所查證編定前使用現況之公文等
- 土地登記謄本
- 地籍圖謄本
-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 例外1: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
- 例外2:農業發展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以下而無安全疑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其建築時點之認定,得以建築主管機關違章查報之資料、或房屋稅籍證明、或航照圖等資料認定之。
依據109年12月31日農輔字第1090255006號函釋:「農保被險人具休閒場負責身分,經營之如休閒農場如係結合林漁牧生產之農業經營型態,應確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自牽自銷原則者,得繼續參加保。但倘休閒農場設置有休農辦法第21條第 1 款至第 4 款休閒農業設施時,因其部分經營屬性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則該休閒農場負責人應視為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