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

畸零地說明

  • 建築法 第44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 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2條
    畸零地,指本法第三條規定地區內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

  • 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4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與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一般建築用地:
    二、側面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基地:
    前項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或其他特定目的事業之專用區。但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按前項第一款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之規定辦理。

  • 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8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地界曲折基地,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成為畸形,而該曲折部分無法配置建築物者。
    二、基地界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者。
    符合第四條最小寬度、深度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申請畸零地合併使用的情形

臺中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 相鄰之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均屬畸零地,非合併無法建築使用
  • 公有土地屬畸零地,非與其相鄰之私有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
  • 私有土地屬畸零地,非與其相鄰之公有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

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書件

  • 申請書及合併使用範圍圖一份
  • 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一份、地籍圖謄本正本一份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一份
  •  都市計畫圖影本一份
  •  建築線指定(示)圖一份
  •  現況照片(含公私有土地及建物現況)一份
  •  證明書規費收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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