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方案申請

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106年10月14日,行政院會議,請經濟部研提「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由內政部與各直轄市政府修訂及實施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

於107年3月27日行政院核定後,然受限原方案適用範圍以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政府編定開發工業區或科學園區為限,而無法提出申請,為加速推動都市地區及非都市地區之工業區立體化廠房發展,扶植更多具高值潛力企業,獎勵產業自我投資創新研發、工安環保改善及設備汰舊換新,行政院於108年4月26日同意擴大適用,並更名為「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 藉由容積獎勵方式,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能,並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 鼓勵民間加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都市計畫工業區

非都市計畫工業區

∆F1新增投資

一、認定標準

  1. 申請人其平均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每公頃4.5億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1千萬元,得增加容積率1%。
  2. ∆F1=[(T”億元-A×4.5億元” )/(A”×0.1億元” )]×1%
    ∆F1:新增投資允許增加之容積獎勵額度。
    T=新增投資金額(億元)
    A=申請基地面積(公頃)

二、容積獎勵額度上限

15%

∆F2能源管理

一、認定標準

  1.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藉由能源使用效率之提高與再生能源使用之推動,進而達到永續經營與環境友善的目標。
  2. 檢核指標:(1)取得「ISO50001能源管理系統」證書,核給2%。 (2)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者,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核給3%。

二、容積獎勵額度上限

5%

備註

  1. 申請人須達∆F1標準方可申請∆F2
  2. 總容積上限:
  • ∆F1與∆F2獎勵額度加總以各該工業區法定容積20%為上限。
  • 倘廠商仍有容積需求,亦可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取得容積額度;該額度以各該工業區法定容積之30%為上限(含捐贈產業空間),合併∆F1與∆F2獎勵額度以各該工業區法定容積之50%為上限(含捐贈產業空間)。

依前項申請捐贈產業空間核予容積獎勵者,以捐建供作中繼廠房或提供指定之產業或社會福利、公益設施,且經工業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意接管者,該捐贈空間得免計入容積;另得依捐贈空間實際設置容積樓地板面積之1倍計算獎勵,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30%,並應具獨立出入口,且出入口應面臨基地允許最寬之面前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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