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申請

修法背景與政策目標

修法重點與辦理期程

辦理資格

相關問題

Q&A

申請納管對象為工廠業者而非地主,故應由工廠(即承租戶)提出申請。

本次工輔法修法納管對象是105年5月19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因此倉儲、倉庫非屬工廠範疇,無需申請納管。另經營餐廳、汽車修護場、資源回收場、賣場、廟宇等非屬製造業者,亦非屬工輔法修法納管對象,無需申請納管。

  1. 廠地面積:包含作業廠房、建築物與使用之空地。
  2. 廠房面積:指供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
  3. 建築物面積:包含辦公室、員工宿舍等相關非用以生產之建築物。

可以,航照圖為證明工廠於105年5月19日既存之事 實文件,故需再提出此時間點前之資料佐證,如接(用)水或(用電證明)。

可以。凡符合納管申請條件之業者,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向工廠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惟後續工廠改善計畫應依聯合審查小組之審查意見辦理相關改善措施。

 

有,共7項:不得變更(1)隸屬之事業主體。(2)獨資事業變更負責人。(3)合夥事業變更合夥人。(4)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5)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6)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等。(7)未履行工廠改善 計畫附加之負擔。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受理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對象為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業者(媳婦)。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7條規定,同一廠址有二家以上未登記工廠時,應分別依規定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以上問題︰4家未登記工廠若符合特登辦法第2條納管條件,應各別申請納管。

不會,但還是要在129年3月19日以前完成土地變更編定、建物合法及一般工廠登記,才能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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