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資源回收業及附屬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法規依據

  • 環境敏感地區及限制條件

第6條 基地不得設於下列地區:

  1. 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3. 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4.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5.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範圍內之土地。但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6. 依建築法第四十七條公告劃定之禁建地區、都市計畫禁限建地區

  7. 經濟部公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或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8. 都市計畫已公告公開展覽並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地區。

  9. 其他法令禁止使用之地區。

 前項第五款之一定距離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20條:基地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或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臨接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但設置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之基地臨接八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道路,並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認不妨礙道路安全及秩序維護者,不在此限。

  2. 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範圍內。

  3. 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植栽綠化且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申辦作業程序

檢附文件

  • 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
  1. 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五十公尺範圍內現有相關地形地物及設施,並套繪都市計畫圖
  2.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 最近三個月內所測繪
  • 基地位置圖:標示基地於本市都市計畫圖之相對位置
  • 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最近一個月)。
  • 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非自有者檢附)。
  • 地形圖
  1. 標示間隔為五十公分之等高線
  2. 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3. 標示基地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
  • 計畫書
  • 基地臨接道路有寬度限制者,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
  • 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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