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國際間通稱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PPP),意思是將傳統由政府自辦的公共建設,開放給民間來興建及營運,透過民間的資金、創意及管理技術,讓公共服務品質更好。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項目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
- 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 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 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
- 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 文教及影視音設施
- 觀光遊憩設施
- 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 運動設施
- 公園綠地設施
- 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 新市鎮開發
- 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
- 政府廳舍設施
- 數位建設
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公共建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
(促參法第8、9條)
一、BOT
二、有(無償)BTO、有(無償)RTO
三、ROT
四、OT
五、BOO、ROO。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民間、政府與民眾角色的相互關係

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評估機制

主辦機關辦理流程
(促參法 第6-1條)

聯絡我們
Conta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