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 沿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90年、96年、104年,三度修法,發布「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將動物收容處所;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場與觀賞鳥繁殖場,納入專案輔導項目,以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模式辦理。
此模式過程繁瑣,各界反映熱烈,因此內政部於107年修改「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於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新增動物保護設施為容許使用。內政部另於108年修正上述法令,同意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納入容許使用設置前開動物保護相關設施。農委會依據修正後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於108年12月31日,另訂「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受理動物保護相關設施之容許使用。
- 申請種類
- 動物保護、收容、照護相關設施:動物收容處所
-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訓練設施
- 其他動物保護設施: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生產場;觀賞鳥繁殖場所。
- 申辦作業程序

應附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資料
- 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 登記、地籍圖謄本
- 土地使用同意書
- 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
- 位置示意圖
- 建築線指示核准函
- 其他:水利排水許可、水利構造物通行許可、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等
回饋金計算基準
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3%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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