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設施申請及用地變更

露營場設施申請容許使用申請

鑒於近來國人露營人數日漸增加,相關問題層出不窮,法律應與時俱進,宜儘速制定相關法制規範,使露營場管理有明確的主管機關,讓事權統一。

內政部111年7月20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條文之附表一,增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符合規定條件者容許設置露營設施之依據,交通部亦於同日訂定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全文19點,並於同年月22日生效。

  • 藉由容積獎勵方式,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能,並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 鼓勵民間加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農牧用地

條件限制

露營設施項目及面積

  1. 營位設施 露營設施 ≤ 基地面積 x 10%

  2. 衛生設施 (面積上限不得超過 660m2)

  3. 管理室 衛生設施+管理室≤露營設施面積 x30%
  • 設施高度不得超過3公尺。

林業用地

條件限制

露營設施項目及面積

  1. 營位設施 露營設施 ≤ 基地面積 x 10%
    (面積上限不得超過 660m2)

  2. 衛生設施 衛生設施≤露營設施面積x10%
  •  設施高度不得超過3公尺
  • 林業用地不得設置管理室

備註

土地面積之10%可設置:管理室、衛生設施、營位設施→屬於露營設施

土地面積之90%應遵循原則:低度利用、不開挖整地、不變更地形地貌、可恢復農林用地

申辦作業程序

應附文件

土地容許申辦階段

  • 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乙式3份)
  • 使用計畫書(乙式3份)
  •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 土地使用同意書(地主免附)
  • 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

申請登記階段

  • 露營場設置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 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所有權狀
  • 設施規劃配置圖及照片、建物使用執照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 水土保持完工照明書
  • 土地許可使用文件
  • 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
  • 委託書
  • 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其他

相關問題

Q&A

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舍辦法 」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 90%。」,農舍及其農業用地應符合前開積極作農業使用之規定,故農舍坐落90%之農業經營用地,不得申請設置露營場

露營場範圍係供活動使用,不符合業使用之定義,故申請露營場範圍內地,亦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露營場範圍內申請許可設置相關設施,係作為露營活動使用,已不具農業經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故不得再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農業設施

經查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則該區域之農業用地,屬優良農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7月10日農企字第1070013001號),次查優良農地為不得設置露營場之 19 種環境敏感地區。

露營場需申請水土保持計畫範圍,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露營場申請範圍相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將水土保持計畫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如露營場完工內容與原申請計畫書不同,應俟申請者完成變更許可後再核准登記

農地變更回饋金
露營相關設施面積x公告土地現值之50%
(若位於山坡地,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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