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修法背景與政策目標

  • 2016/5/20)時間為界, 之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  (2016/5/20)以前的未登記工廠依污染業別分:
    1. 中高污染工廠: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否則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2. 低污染工廠:提出工廠改善計畫,進入「特定工廠登記」程序。此類為主要輔導對象。輔導期限20年(即落日條款)。
  •  針對地方不執法:中央得停供水電 、鼓勵公民檢舉條款。

辦理期程

適用對象、辦理方式

辦理程序

申請資格

  • 民國121年3月19日以前提出用地計畫。
  • 申請前三年內,未有因違反環保法規,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令其停工或停業者。
  • 取得特登後,未有違反工輔法第28條之9第1項各款情事(如違規、擴建),或經直轄市、縣(市)主關機關限期改善完成者。

應附文件

相關問題

Q&A

除座落在公告不得申請納管範圍外之工廠,未來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得依法申請用地變更。

特定工廠於工輔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0年內完成土地、建物合法化,並申請工廠登記後,無買賣、土地轉移限制;但仍限制低污染的產業類別使用

可以,得由兩間特定工廠廠地範圍內面積合併檢討。

申請人僅得使用毗連土地1.5公尺範圍內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納入申請範圍,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1. 用地計畫得於特目用地範圍內整體規劃核定,即可依法領得建造執照興建廠房。
  2. 位於隔離綠帶上的廠房,得依據本辦法第 8 條緩拆規定,申請於使用執照前一次拆除。

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達 50%以上之面積包含太陽光電板以及必要作業空間

申請人於用地計畫規劃時應一併考量既有建築物之結構,若得以加強應一併加強抗壓、耐震等結構安全。若仍不符規定,應考慮重建廠房,以加強公共安全。

可以,廠房及建築物的規劃應以工廠登記之後,工廠營運的長遠性規劃為考量,並在建蔽率 70%、容積率180%以內規劃。

倘現況道路具供公眾通行性質且已達20年以上,得向當地區公所申請「現有巷道」之認定後,申請建築線指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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