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及附屬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法規依據
- 臺中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
- 環境敏感地區及限制條件
第6條 基地不得設於下列地區:
- 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 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範圍內之土地。但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者, 不在此限。
- 依建築法第四十七條公告劃定之禁建地區、都市計畫禁限建地區。
- 經濟部公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或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 都市計畫已公告公開展覽並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地區。
- 其他法令禁止使用之地區。
前項第五款之一定距離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 基地條件
第21條 基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 臨接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道路之面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 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實體隔音牆或設置寬度二公尺以上植栽樹木之隔離綠帶。
- 基地之自然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申辦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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