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線指示申請

建築線指示(定)申請

  • 建築線為建築基地與依法公告道路之間的境界線或經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指定退讓之現有巷道邊界
  • 其意義係為確保建築基地與道路之連結,並明確界定公共領域與私有權屬之界限
  • 除了招牌廣告物外,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是不可以突出於建築線之外。
  • 建築線是建築改良物使用建築用地的境界線,建築改良物之任何部分不得超越建築線
  • 未經指定建築線的土地,能不能取得建築線,具有決定基地能否建築及用已控制建築物配置之作用。

道路的種類

  •  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
 
  •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用語定義第1條第38款:
    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
 
  •  裡地為連接建築線約定通行,非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規劃形成或已私人通行在先) 。
  •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設計第163條
  • 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1. 經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屬既成道路者
  2. 經由政府部門、道路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認定該道路為已興闢、已納入維護或管理之公眾通行市區(或村里)道路者。
  3. 經私人或民間團體自行闢設或土地改良設置之通路,申請人無法有效舉證相關文件,得製作路網圖,經都發局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並通知該巷道土地全部所有權人,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者。但於公告期間有民眾或團體提出異議或陳情意見時,得提請臺中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審議確認
  4. 曾指定建築線且已核准建築完成之巷道、備案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計畫道路變更為非計畫道路者。
  5. 農地重劃道路現況為道路且供公眾通行使用者。
  6. 其他依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經核定增設或依核定土地開發計畫闢建之道路,或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使用同意書經法院公證或認證或自行捐贈本府之土地,並開闢為公共使用道路及編定為交通用地之道路者。

指定建築線

「指定」建築線意指對於道路的邊界賦與其「建築限制線」的法規意義(即建築法第48條所稱「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或者是對尚未開闢完成的道路、現有的巷道按特定的路寬所劃設的建築退縮線

建築線申請書件

  • 地籍套繪圖
  • 基地位置圖
  • 現況圖
  • 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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