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繪管制查詢與解除
套繪管制意義
- 政府機關收到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的申請時,於地籍圖上,將已興建土地、未興建建築物、法定空地、停車空間,或其他綠化、退縮空間,分別著色標示,並於上面記載執照號碼,這過程即為套繪管制
- 落實建築法第11條「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重複使用」之查核管制
- 確保土地之法定空地沒有重複使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居住環境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
套繪管制種類
- 法定空地套繪管制
- 法定空地留設之目的,係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以增進房屋使用人之舒適、安全及衛生,法定空地之留設及使用之限制,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建築法第11條)。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3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 農地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套繪管制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 0.25 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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