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解決及申請
袋地
- 「袋地」一詞源自於日文,是指沒有聯外道路的土地。
- 「袋地」是指無法通行至道路的土地,四周由他人土地所圍繞,必須經由他人土地才能到達道路或公路。

法源依據
- 民法第787條:
-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得主張通過他人土地
- 袋地因為沒有與道路相連接,而造成不能正常通行使用,才能申請袋地通行權。
- 依民法787條規定,必須「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處所及方法」來使用。
- 若造成無法正常通行使用的因素,不可歸責於袋地所有權人
不得主張通過他人土地
- 依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有保障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但是並非所有情形均可主張,通行地所有人仍然是可以拒絕。
- 土地不能到達公路,除了土地完全與公路隔絕外,即使不是完全與公路隔絕,但是通行困難時,也允許通行鄰地以至公路。
- 土地「嗣後」已可到達公路,而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則袋地所有權人當然不能在主張通行鄰地。
- 通行範圍應以袋地得為「通常使用」為已足,所謂「通常使用」,應按土地的形狀、面積、位置及用途定之。不得因通行權人個人特殊用途、或道路是否整齊美觀之市容考量,而損及周圍地所有人之利益。
- 若該土地本來可以通行至公路,可為通常使用,卻因為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而排除或阻斷土地對道路之適宜聯絡,則此後果應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承受,不得主張通過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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