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設施供其他使用申請
水利設施定義
- 農田水利法 第3條
- 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 農田水利設施:指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與本法施行後由主管機關新設之農田水利所需取水、汲水、輸水、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物及其附屬構造物。
農田水利設施供其他使用申請依據
- 農田水利法 第12條
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兼作其他使用。但不妨礙原有功能運作及維護者,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兼作其他使用。
前項之兼作使用項目、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9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以下簡稱兼作使用)之項目如下:
一、架設橋涵。
二、建築通路跨越。
三、埋設設施。
四、架空纜(管)線。
五、搭配水。
六、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
水利設施供排水申請依據
- 農田水利法 第14條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擅自排放非農田之排水;其屬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
前項具非農田排水之需求者,應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排放水質並應符合公告灌溉水質基準值。
前項灌溉水質基準值、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
非農田排水申請許可排放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辦理原則
(以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為例)
灌溉渠道
一般家戶或農舍之生活污水
X
非一般家戶及農舍(生活汙水)
X
非一般家戶及農舍(非生活汙水)
X
(農田排水渠道)
下游具引灌需求
一般家戶或農舍之生活污水
O
非一般家戶及農舍(生活汙水)
O
非一般家戶及農舍(非生活汙水)
X
(農田排水渠道)
下游不具引灌需求
一般家戶或農舍之生活污水
O
非一般家戶及農舍(生活汙水)
O
非一般家戶及農舍(非生活汙水)
O
備註說明
- 非農田排水申請許可排放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僅限無其他系統可供排放者。
- 非一般家戶及農舍屬生活污水申請許可排放於農田排水渠道者,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事業須先取得環保單位確認無事業製程廢水,非屬前揭事業則由其他目的事業主機關確認無事業製程廢水。
- 非一般家戶及農舍屬生活污水申請許可排放於農田排水渠道者,關於無事業製程廢水證明部分,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所規範之事業,由各縣市政府(環保單位)以公文說明。若非屬前述事業,由各縣市政府相關輔導單位以公文說明。臺中市政府環保單位,另於公文註記依切結書辦理。
- 特定工廠屬生活汙水申請許可排放於農田排水渠道者僅限「已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納管有案,且屬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或特定工廠須申請搭排者」。
- 於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法施行前已取得搭排許可之非一般家戶及農舍屬畜牧業搭排戶,暫時改排困難,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核准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後,並提報相關改善計畫,且依相關規定定期檢送水質檢測報告書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得受理申請,前項措施執行期限依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期限為準,惟展延期限不得逾114年12月31日,且屆期不再予以展延。
- 於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法施行前已取得搭排許可之非一般家戶及農舍非屬前項事業,暫時改排困難,且屬經濟部公告確認為低污染認定基準之事業,其排放水無重金屬污染疑慮,並經地方政府納入污水下水道之優先建置區位或自行提報改善計畫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者,得受理申請,惟展延期限不得逾114年12月31日,且屆期不再予以展延。
- 非一般家戶及農舍屬非生活污水申請許可排放於農田排水渠道者,屬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水產養殖等無重金屬污染疑慮之農業產業,並經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確認之證明者,得受理申請。
- (6) 非一般家戶及農舍屬非生活污水申請許可排放於下游不具引灌需求之農田排水渠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受理申請:(a)非屬經濟部公告確認為低污染認定基準之事業;(b)屬經濟部公告確認為低污染認定基準之事業,但未自行提報改善計畫予本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者;(c)排放水具重金屬污染疑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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